一、主体资格方面
信用记录良好:企业过往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不能处于违约状态。这是对企业诚信经营和债务履约能力的基本考量,若企业有违约前科,会极大增加外债违约风险,因此良好信用记录是备案的重要前提。
具备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相互制衡且有效运作。同时,需建立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能够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汇率波动、利率变化等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与应对。
二、备案登记材料方面
申请报告与发行方案:要明确外债的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资金回流情况等关键信息。
真实性承诺函: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时,都需提交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持续经营时间方面:对于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新成立不久的企业由于经营历史短、商业模式可能尚不成熟,难以准确评估其外债偿还能力,因此不符合备案要求。
三、特殊企业类型的额外要求
房地产企业
资金用途限制: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只能用于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这一政策旨在防止房地产企业过度举债扩张,降低房地产市场债务风险,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
信息披露要求:在外债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要详细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规模、期限情况、经发改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提交《企业发行外债真实性承诺函》。
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
资金用途特定化:此类企业发行外债仅限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这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防范中长期外债风险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不得与政府信用不当挂钩: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地方国有企业应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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